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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执法“新”要求来了,哪些问题要关注?

 

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后,生态环境部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责任落实、执法监管、执法方式、支撑保障等方面,对新时期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那么在《指导意见》中,哪些内容被屡次提到且意义重要,会成为新时期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新看点呢?

 

一、为何采取清单式执法模式?

 

《指导意见》全文中,清单式执法检查的提法绝对引人注目。

总体要求部分,《指导意见》明确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清单式执法检查,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检查形式?

事实上,《指导意见》中提到,清单式执法检查是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检查重点,对排污单位的不同情况进行程度区分的检查。其中,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而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抽查内容。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督察专员李天威告诉记者,采取清单式执法检查的方式,是符合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现实的选择:一些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较为复杂,排污许可证内容繁多,但现场执法时间短、任务重,如何让排污许可日常执法监管更简明高效、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便变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我们在地方实践、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清单式执法检查的模式。

清单式执法检查的模式,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靶向管理工具,将会极大便利执法人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汪键高度评价这种执法检查模式,同时也谈到实施清单式执法检查的重点行业选择,重点行业要根据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求来确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VOCs治理等攻坚战重点涉及的行业都可能成为重点行业。


二、违法行为哪些严惩,哪些轻罚?

 

《指导意见》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的背景下出台,其主要目的便是解决在我国排污许可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汪键介绍,统筹强化监督第一阶段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共发现存在到期未延续、限期整改未完成、禁止核发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四类问题企业共计184家。对全国钢铁冶炼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发现86家企业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242家企业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2021年以来开展10个轮次监督帮扶,发现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和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等问题2822个。

截至2021年年底,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后的十个月内,查处各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3500余件,罚款金额3亿余元。李天威告诉记者。

如此众多的违法行为,一线执法过程中应如何把握惩罚尺度,哪些严惩,哪些减轻处罚?《指导意见》也给出了具体答案

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中强调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要求在2022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因地制宜补充细化排污许可处罚幅度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非现场监管被着重强调

 

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通读《指导意见》全文可以发现,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是《指导意见》的既定目标,更是深化工作的必然选择。

《指导意见》全文对非现场监管反复强调: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采取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污许可证及证后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预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远程核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推行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开展污染物异常排放远程识别、预警和督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认为,非现场执法的推广,与大数据、远程网络、现代化智慧平台建设等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紧密联系:目前全国有这样的技术,满足平台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条件,可以提高整个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效果。

这样的观点,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排污许可技术部主任杜蕴慧同样认可,她认为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体现了环境执法在检查形式上的创新,也体现出对排污单位环境执法越来越科学化、精细化。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互联互通,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


来源于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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