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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守法指南〉

 

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  守法指南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排污单位能够自觉做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实现排污单位自主知法、懂法和守法,落实好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环境管理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内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二、申领条件(范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一)确定管理类别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企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以及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

  

(二)审批部门

  排污单位需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发区审批局)(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申领时间和条件


1.首次申领

(1)现有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需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新建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许可证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重新申请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三、许可证申领程序

(1)排污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单位

根据《名录》,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按照下面的程序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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