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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这些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1、环境部发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管理,环境部印发《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2、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11项环境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导和规范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现批准《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等十一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3、工信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 号),工信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4、《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工作,防治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生态环境部印发《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5、《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团标全文发布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提出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适用条件、结构形式、材料选择以及制造和装配中的技术要求,确定了活性炭比表面积、装填厚度、炭层表观气速、净化效率、压力损失等关键性能指标,规定了相关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可供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浓缩装置生产企业、用户等相关方在采购招标、项目验收等环节使用。

  6、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自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7、《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数据采集技术指南》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和代码定义,适用于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采集和传输。

  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9、团标发布!《铬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技术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铬污染土壤的异位修复,促进铬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技术进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铬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技术指南》(T/CAEPI 37—2021)。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1、《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加强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印发《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固定污染源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江苏发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无锡市印发《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4、重庆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

  本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本方案提出,坚持三大工作原则: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原则。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原则,同时落实九大工作措施和完成四个工作要求等内容。

  5、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生态环境部“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防控、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碳排放评价工作,浙江日前发布《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本指南为首次发布,自2021年8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根据应对气候变化最新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6、安徽《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8月9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规定的基本控制项目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臭气浓度5项;特征污染物包括光气、氰化氢、苯、甲苯、苯乙烯、甲醛等17项。确定了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及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要求等主要内容。本标准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7、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水土保持方案严肃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2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规定,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8、山西省《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煤炭洗选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山西省发布《煤炭洗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1年8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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