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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2021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具有豁免权?

 

1.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如何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2.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如何做好豁免环节前后的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3.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运输环节豁免的废物是否不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仅豁免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


4.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全过程环节豁免的废物是否不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不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 接收符合收集、利用、处置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是否可不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贮存?
企业接收符合收集、利用、处置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需运行转移联单,且该类危险废物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7.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注:新版本在2020年1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07版)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8.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9.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是否可以理解为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即可?另外,铁质废油漆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可视为满足“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的条件,但是对其“金属冶炼”利用过程实施豁免还应满足“经打包压块后”这一条件。

铁质废油漆桶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范围内。

10.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321-024-48、321-026-48类废物中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铝灰渣和铝灰可以外售其他企业提炼铝?

从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企业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但除此以外该类废物的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HW34类废物中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何理解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另外,豁免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如何理解?

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不仅仅指专门从事工业污水处理的处理厂,还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与此类似,《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也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有哪些?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共32种/类,其中涉及的危险废物豁免内容包括:
(1)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未经过集中收集的全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的,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消毒和收集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3)感染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4)损伤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按生活垃圾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照《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6)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收集并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的运输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进入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确定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7)船舶含油污水及残油经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预处理后产生的需通过船舶转移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9)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0)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技术要求的高温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煤焦油作为粘合剂生产煤质活性炭、活性焦、碳块衬层、自焙阴极、预焙阳极、石墨碳块、石墨电极、电极糊、冷捣糊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中低温煤焦油作为煤焦油加氢装置原料生产煤基氢化油,且生产的煤基氢化油符合《煤基氢化油》(HG/T5146)技术要求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焦化、气化及生产燃气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生产炭黑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1)采用破碎分选方式回收废覆铜板、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2)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3)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5)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物经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炉底渣、经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经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生物质发电焚烧炉协同处置以及培养基废物专用焚烧炉焚烧处置产生的炉渣和飞灰焚烧处置或协同处置过程不混入其他危险废物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6)含铬皮革废碎料(不包括鞣制工段修边、削匀过程产生的革屑和边角料)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废碎料用于生产皮件、再生革或静电植绒,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7)铬渣满足《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要求用于烧结炼铁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8)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19)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满足《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要求进入尾矿库处置或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0)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以下条件:废酸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 GB5085.3 限值的1/10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1)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碱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以下条件:液态碱或固态碱按HJ/T 299 方法制取的浸出液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该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其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低于GB5085.3限值的1/10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2)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用于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3)仲钨酸铵生产过程中碱分解产生的碱煮渣(钨渣)和废水处理污泥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4)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5)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HW900-042-49类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件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6)历史填埋场地清理,以及水体环境治理过程产生的需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按事发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利用或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按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依法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的设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水泥窑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27)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8)废弃电路板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9)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0)催化裂化废催化剂采用密闭罐车运输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1)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32)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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