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前信息公开有什么具体要求?答:1,《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事项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信息公开结束后,应对收到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回应,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2,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无需申请前信息公开。
答:《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3)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答:《管理办法》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1)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3)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哪些情形应注销排污许可证?
答:《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3)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答: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答:《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均属于无证排污: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
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将被依法查处:(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答: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要求。主要包括:(1)排污单位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2)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以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3)落实自行监测、环境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