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对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单位:mg/m3
注:
①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②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③ 厂区内NMHC任何1 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 604、HJ 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 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④ 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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