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频次要求:①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②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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