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②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③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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