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检查是否持证排污。企业未按期取得新版排污许可证并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责令其依法停止排污并进行处罚。
二是检查是否按证排污。重点检查持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等)是否运行、运行台账是否记录齐全、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承诺整改事项是否按期完成等方面。
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和承诺,对照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 是否安装或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监测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是否已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的内容及提交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据相关统计,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有:
- 企业排放口未安装信息化标志牌,或者安装的信息化标志牌未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 企业自行监测的频次或因子未能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自行监测也未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 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改正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事项整改;
请先认真查看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关于“环境管理要求”中的几项内容
(一)自行监测
(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三)执行(守法)报告
(四)信息公开
1、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要求在系统填报、提交(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2、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记载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并在系统上传监测方案、录入监测结果。
3、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做好生产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并在在系统上传(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4、存在改扩建、新建及其他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载明属于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48号)要求,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规定。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五)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另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