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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仅排少量生活污水的合成树脂企业是否仍执行行标GB31572?

 

问:合成树脂企业仅有少量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因原址扩建,扩建后新增少量生活污水排放,无生产废水产生,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扩建后的废水排放标准是否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答:《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中“排水量”定义为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主要考虑是防范与生产相关的厂区生活污水中混入行业特征污染物,以及生产废水经由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排放等情况的发生。为此,相关企业的厂区生活污水原则上应当按行业排放标准进行管控。若生活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这类生活污水可按一般生活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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