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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发布2019年第三、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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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和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部组织开展了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共涉及27个省(区、市)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199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1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或方法错误、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或方法/结果错误、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或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对相关的15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18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相关的15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的4家技术评估单位和15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1-2。

  上述环评文件相关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1.2019年第三季度(第二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2.2019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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