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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环评报告中的“危废”实为一般固废时,如何进行变更?

 

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列入环评报告中的“危废”可能实际上不属于危废。危废与固废的处置方式差别之大,危废处置费用之高,相信小伙伴们都深有体会。面对这种情况,谁都不会希望将一般工业固废当做危废处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例一: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系统会产生喷淋废水,在2010年做环评时,环评报告书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该企业在后期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按照危废进行转移处理。在2019年,通过与同类企业进行交流发现,同类企业在办理环评时将此类喷淋废水(同工段)均按照一般废水或一般固废(废液)进行管理,同时该企业查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其中也没有该企业喷淋废水的类别。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已经完成环保验收工作,此类喷淋废水如果变更为一般废水或一般固废,该如何完善环保手续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部根据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已验收投运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危险废物名录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如喷淋废水转为一般废水自行处理,应遵照相应规定执行。

 



 

案例二:

某企业环评中把废锂电池列为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废锂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废锂电池的危废合同,企业的其他各项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化,那么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处理?

未拆解的锂电池不是危险废物,应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鼓励回收锂电池,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包括锂电池在内的动力蓄电池的回收体系建设,鼓励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电池生产者建立回收体系。建议将锂电池交附近的再生资源回收部门或送产品生产者,同时将该情况说明报告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验收等工作。

 

 



 

案例三:

 

 

某企业生产水性漆(水性丙烯酸及水性环氧漆),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洗缸废水,废水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均没达到危废标准。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12染料、涂料废物中内容判断,不属于危废。但如果按900-299-12,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这项,把缸壁物质当废油漆也可以说是危废。那么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缸废水究竟应该当危废处理还是一般固废处理?

 

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洗缸废水,如能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7条有关规定,可不作为液态废物进行管理,不属于固体废物。

 

 

 

如不能满足上述第7条有关规定,则作为液态废物进行管理,属于固体废物,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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