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晶淼 业务领域 公司动态 政策规范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规范 > 政策法规

文件汇编 | 场地调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总

 

场地调查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总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16年12月29日修订,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5年05月26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

(9)《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2018年12月29日批准,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

(10)《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2019年6月18日批准,2019年6月18日起实施)

(11)《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2018年6月22日批准,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1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2004年12月9日发布,2004年12月9日起实施)

(1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2004年12月9日发布,2004年12月9日起实施)

(1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2019)

(1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16)《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

(17)《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18)《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19)《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20)《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21)《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公告 2014年第78号)

(2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

(2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2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25)《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2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建设用地场地调查流程  

 

1. 调查方法

 

在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我国现有的污染场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

其中对场地历史利用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主要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和人员访谈等手段开展;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程度和范围的确认,以现场采样、监测和数据分析为主。

2. 调查范围

 

本次场地调查面积约12000平方米。调查对象为江苏某场地调查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共布设8个土壤监测点,三个地下水监测点。

3. 调查工作内容


本次场地调查内容包括场地内的土壤和地下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源调查:针对产品生产、原辅材料使用、废水产生、处理、排放等方面,详细调查了解调查场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遭受污染的原因、污染因子、区域,以便初步圈定本场地的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因子、分布,有针对性地设置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位,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样品的采样与检测。

2、土壤样品采集:为获取有代表性的土壤样品,在土壤样品采集过程中,由专业人员采用Geoprobe环境钻机土壤样品采集专用设备进行样品采集,通过土质观察、土壤气体调查(PID)、便携X射线衍射荧光分析仪(XRF)检测等方式,筛选土壤样品,以确保土壤样品的代表性,并使所采集的土壤样品能够适用于特征污染物扩散、污染分布的界定。

3、监测井安装与地下水样品采集: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监测井的钻探、建设安装及地下水样品采集等工作,并测量地下水水位埋深,测定地下水的物理、化学参数。

4、其他场地特征参数调查:现场采集不同代表位置和土层或选定土层的土壤样品分析其理化性质,如土壤pH值等,用于可能会进行的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实际需要。

5、样品的保存和流转:为了防止从采样到分析测定阶段,由于环境条件的改变,致使样品的某些物理参数和化学组分的变化,对样品进行专业的保存和运输: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封装保存在加有蓝冰的保温箱中,在4℃的低温环境中,尽快运送、移交分析室测试。

6、实验室分析:将按规范采集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从场地运输至实验室,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实验室完成样品的测试,取得符合规范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检测报告。

7、污染分析:依据相关标准,明确场地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和空间分布等特征,提出进一步的场地环境管理和实施方案。

4. 调查技术路线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的有关规定,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本次调查为第一阶段资料收集分析和第二阶段采样调查。调查方法为:在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合理布设调查点位,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取样分析,判断场地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类型及程度,从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的污染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本次调查的内容和程序见图1-2。

(1)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2)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污水处理设施、化学品储罐、固废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次采样可分别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3)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此次工作内容不包含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本项目为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包括第一阶段环境调查和第二阶段环境初步调查。

友情链接/LINK:

河北晶淼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新钥匙建站    备案号:冀ICP备11026851号-1
 

晶淼环境

晶淼中恒

厚壤环境

晶淼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