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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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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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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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一款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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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由审批部门征求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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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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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林地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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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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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二)林地证明材料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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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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